宁夏鑫北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北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521执2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设计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52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装修款49738.3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84元、执行费655元,执行标的共计50977.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宁0521执23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虎刚
审判员  汪春香
审判员  魏小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安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