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104执异10号
案外人(异议人):固原市市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安,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兰州高盛石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高定国,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盛卓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涛,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高盛石化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盛卓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卓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固原市市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原市政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固原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1.撤销西固法院作出的(2017)甘0104执1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对扣划的案外人的银行存款263340元中的104620元进行执行回转。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21日我公司同胡江明挂靠的盛卓阳公司签订了沥青购销合同,同年7月10日胡江明将两车46.2吨价款258720元的沥青供应给我公司,我公司未即时支付货款。其后胡江明打电话与我公司联系说其租用沥青库房需要租金,如不能及时交付租金就无法正常供应沥青,为使其正常供货,同年8月18日我公司借给胡江明10万元货款并按其要求打款至其个人账户。但之后胡江明再未给我公司供货。后,高盛公司经理高定国到我公司了解胡江明供应沥青的情况,我公司才得知胡江明供应的两车沥青来源于高盛公司,胡江明并没有向高盛公司支付沥青款。我公司为避免损失与高盛公司直接达成供货协议,2014年高盛公司给我公司供应沥青2**.96万元,货款全部付清。综上,我公司与胡江明挂靠的盛卓阳公司发生了46.2吨的沥青买卖合同关系,共计货款258720元,我公司已向胡江明支付100000元,剩余158720元也因胡江明的原因未支付,我公司只欠盛卓阳公司货款158720元,西固区法院执行了263340元,属于超金额执行,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高盛公司与盛卓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高盛公司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向案外人固原市政公司发出(2016)甘0104执保6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固原市政公司应付盛卓阳公司的材料款341710.5元。2016年8月15日本院对高盛公司与盛卓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2016)甘0104民初833号民事判决:盛卓阳公司向高盛公司支付货款258720元,违约金77616元,共计33633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6345元,由盛卓阳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盛卓阳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盛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3日本院向固原市政公司发出(2017)甘0104执12号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固原市政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在期限内履行,2018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17)甘0104执12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固原市政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41710.5元,且于2018年11月14日扣划固原市政公司存款263340元。2019年3月12日本院再次向固原市政公司发出内容为“现通知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五日内到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我院将按法律程序依法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高盛公司。”的书面通知,固原市政公司未在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高盛公司与盛卓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案件审理阶段向固原市政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固原市政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在案件执行阶段本院向固原市政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固原市政公司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在期限内履行,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法信汇编版)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8.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
(试行)》第六十五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的规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固原市政公司现主张其欠盛卓阳公司货款258720元中的100000元已向盛卓阳公司支付,其实际欠盛卓阳公司货款数额为158720元,本院强制执行的款项超过盛卓阳公司的到期债权。固原市政公司提出的该异议事由涉及固原市政公司与盛卓阳公司之间沥青买卖合同的合同价款、双方是否已结算、结算多少、尚欠多少等,即涉及双方实体权益的确认,实体权益并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固原市政公司可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法信汇编版)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8.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
(试行)》第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固原市市政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祯圆
审判员 张彤娟
审判员 蔡春晓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