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2财保802号
申请人: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吕山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先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卫海,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同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358号11幢B1165室。
法定代表人:张学东。
申请人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同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同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慧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