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同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3731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同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上海同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梅林路358号11幢B1165室。
法定代表人:陈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芬,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寅哲,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如波,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福易家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城河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锦秀,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佰良,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卓风,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系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审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等名下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裁定,准许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延安东路支行的银行账号(账号439060996866)予以查封。后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中3000万元存款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并出具裁定对其银行账户中3000万元存款解除查封冻结措施。现因该财保(未解封部分1500万元)将于2021年9月到期,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续保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XX有限公司的续保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炜
审 判 员  贺美娟
人民陪审员  徐 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艳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