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9394号
原告:上海同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358号11幢B116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翡丽城时代广场商业综合楼A-2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万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普陀区谈家渡路28号7楼D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同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万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43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同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祥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43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莹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汉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