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同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8026号 原告:上海同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358号11幢B116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同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同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同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