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终8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大众资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邵守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今日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莲,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大众资讯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传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今日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在线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6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签订于2019年6月19日,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在线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有两项:1.判令大众传媒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为人民币35000元(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2.判令大众传媒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用14250元。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在线科技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大众传媒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在线科技公司增加了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借期内的利息请求。而就增加的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部分,在线科技公司并未补交诉讼费,一审判决的“本院认为”亦未对此进行论述,一审法院径行下发(2020)辽0204民初63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原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大众传媒公司应付的利息起算点直接由2019年12月20日补正为2019年6月20日,处理不当。另外,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提交了新的证据。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63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大众资讯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丽媛
审判员 于长江
审判员 金 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郑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