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2执208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今日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莲,系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兴科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
法定代表人肖颖。
被执行人程显军,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肖颖,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肖忠渊,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
大连今日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兴科控股有限公司、程显军、肖颖、肖忠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辽0202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人分别于2019年5月21日、2019年6月12日、2019年8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信息,于2019年7月19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公积金等信息,于2019年7月30日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性保险情况,通过以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宝成
执行员 马 军
执行员 魏继禄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