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25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今日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5。
法定代表人:李斌。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9月1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肖颖,女性,1974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1月02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陈家强,男性,1978年03月0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沈阳路**310div>
法定代表人:程娜。
被执行人:大连兴科碳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中长村v>
法定代表人:肖忠渊。
本院在执行大连今日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肖颖、**、陈家强、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兴科碳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颖、**、陈家强、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兴科碳纤维有限公司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296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颖、**、陈家强、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兴科碳纤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