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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今日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25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今日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大连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5。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辽,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div>
被执行人:肖颖,女性,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辽,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div>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辽,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div>
被执行人:陈家强,男性,1978年3月4日生,汉族,住辽,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div>
被执行人: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03112-1,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沈阳路**310。
法定代表人:程娜。
被执行人:大连兴科碳纤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04121-5,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中长村/div>
法定代表人:肖忠渊。
大连今日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肖颖、**、陈家强、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兴科碳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03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肖颖、**、陈家强、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兴科碳纤维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今日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颖、**、陈家强、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兴科碳纤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对***、肖颖、**、陈家强、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大连兴科碳纤维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