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民终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今日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559号618。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莲,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沈阳路139号310室。
法定代表人程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程显军。
原审被告:肖颖。
原审被告:陈家强。
原审被告:唐宬。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今日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连创兴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公司)、程显军、肖颖、陈家强、唐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提交《情况说明》两份,拟证明:***创兴公司股东身份系被冒名登记,其并不知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审中***提交证据拟证事项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应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一审法院应查明***股东身份是否被冒名登记,以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勇峰
审判员 王家永
审判员 李淑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