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棣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市港川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金棣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227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港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KWFT2B。
法定代表人:荣建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金棣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颜集镇司程圩村杨圩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BRJA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颜集镇司程圩村杨圩组8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港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棣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65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0585元及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我院缴纳99681元,申请执行人支取98422元,转本案执行费1259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1)鲁1102民初65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22)鲁1102执2279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港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棣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