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民终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广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汇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机场路)东兴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保义,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上诉人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汇烁电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被上诉人徐州汇烁电缆有限公司亦提出本案应按上诉人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5元,减半收取6857.5元,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冯昭玖
审判员 苏 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