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财保26号
申请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侯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XX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庆珠,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岩,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实行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广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申请人自愿用其名下的苏C×××××号、苏C×××××号车辆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苏C×××××号、苏C×××××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