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执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广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月8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徐仲裁字第08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分别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和工商股权情况,冻结其银行账户3个共计存款49.69元,扣划其银行存款1个2086.30元。同时查询到**名下有车辆2台,因均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已无查封价值。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1月24日、5月10日,本院两次传唤被执行人**到来本院执行谈话。**对该案债务表示认可,愿意配合法院执行,但强调自己目前无偿还能力。当本院向其了解涉案电缆情况时,**答复,因自己另有债务,涉案电缆已被其他债权人强制拉走以物抵债。同年5月31日,本院再次传唤**及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刘士生来本院执行谈话,经谈话查明,案外人拉走涉案电缆以物抵债,是经**同意并作出书面承诺的。鉴于**报告财产不实,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期限7天,从2019年5月31日起至6月7日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函、调查笔录、拘留决定书等证据材料证实。2019年2月11日、6月23日,本院再次对**发起“总对总”查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69万元,执行到2086.30元。**名下的2台车辆,由于均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已无查封价值。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相关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既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也是申请人权利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3执5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航
审判员  单 鑫
审判员  王幸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