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233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5民初2233号
原告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广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献立,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绪辉,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于当月17日向原告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现原告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韵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民报
人民陪审员  董爱莲
人民陪审员  王 锋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