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22民初13290号
原告:江苏五饼二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开发区永嘉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耿,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连和谐仪器仪表有限公,住所地**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各庄村**大街**号号。
法定发表人:赵连众,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苏五饼二鱼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连和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五饼二鱼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五饼二鱼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江苏五饼二鱼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红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沃律江
书记员 孟庆丰
书记员 蒿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