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市政公司

母玉成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402执28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母玉成,男,1982年4月5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
被执行人彭阳县市政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彭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母玉成与被执行人***、彭阳县市政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母玉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彭阳县市政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彭阳县市政公司在建设银行彭阳支行账号为640016009360xxxxx750的存款164031.7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