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勐畅公路养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勐腊县勐畅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2823民初501号

原告:勐腊县勐畅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腊农场四分场机务队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3067142994E。

法定代表人:罗宗祖,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芳,云南嫣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民勤街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552702692P。

法定代表人:毕丞,职务经理。

原告勐腊县勐畅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勐畅公路养护公司)与被告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丞建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勐畅公路养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佑丞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勐畅公路养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勐腊县某公路沥青混泥土路面施工费445806.5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88237.44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该利息暂计算期限为从2017年3月21日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止,要求按上述月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3月2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沥青路面劳务施工协议》,约定被告将勐腊县某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发包给原告施工作业,预计新铺面筑路面积约8000㎡,总价约92万元,最终己实际收方面积为准。协议约定了工程计量办法、工程单价、付款方式、工期、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工程质量及保修、安全、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原告方即做好准备工作后于2016年11月26日进场,于同年12月5日完工。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协议第六条约定:“合同协议签订后3个月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道路右幅35万元沥青石料款,全部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价的95%,扣留5%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1年,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5%的质保金。左幅支付方式与右幅一致,即……”。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原告道路右、左幅的首期付款各35万元,其余款项均未支付。2017年3月21日,原被告对工程进行了决算,决算总金额为1145806.50元,被告己支付工程款70万元,尚欠工程款445806.50元,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被告方负责人对原告方负责人无数次打的电话、发微信、短信联系均置之不理。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己构成违约,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第十一条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月利率3%的违约金支付乙方”。为此,原告依法具状起诉。

被告佑丞建筑公司未答辩。

原告勐畅公路养护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沥青路面劳务施工协议》1份,内容真实,可证实原告与被告签订《沥青路面劳务施工协议》,被告将勐腊县某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发包给原告施工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勐腊县某公路工程结算1份,可证实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21日对勐腊县某公路路面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签章确认工程决算总金额为1145806.5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公司的工商信息1份,可证明被告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信息,及其公司资质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欠条1份,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结合原告提交的勐腊县某公路工程结算1份,可证实总工程款1145806.50元,被告已支付7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佑丞建筑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25日,佑丞建筑公司(甲方)与勐畅公路养护公司(乙方)签订《沥青路面劳务施工协议》,约定乙方承包勐腊县某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即按甲方要求铺筑的沥青混凝土型号、厚度将沥青砼热料搅拌后运输至甲方指定的铺筑地段,同时人工配合摊铺机、压路机铺筑碾压成型;工程完工后,由甲乙双方依据实际铺筑面积共同验收并确认。工程沥青砼铺筑面积以㎡为单位作为计算依据。若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时提出,验收时未提出的,即视为认可。工程单价为115元/㎡,付款方式为进场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道路左幅35万元沥青及石料款,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价的95%,扣留5%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1年,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5%的质保金。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月利率3%的违约金支付乙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签订合同后,勐畅公路养护公司承建了勐腊县某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2017年3月21日,勐畅公路养护公司与佑丞建筑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签章确认工程决算总金额为1145806.50元。2018年8月21日,刘某某向勐畅公路养护公司出具欠条,内容为:“铺路沥青总共1145806.5元,已付70万元,下欠44万,待拨款一次付清。”因剩余工程款佑丞建筑公司至今未支付,勐畅公路养护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沥青路面劳务施工协议》后,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勐腊县某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进行了施工,原告按约完成了工程,原、被告在工程竣工结算书上加盖印章,确认工程决算总金额为1145806.50元。双方结算后,被告项目负责人刘某某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工程款1145806.50元,已付70万元,剩余工程款未支付,被告作为付款义务人应当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于法有据,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45806.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按月利率3%的违约金支付原告,该约定的利率过高,故现原告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并主张自结算当日(2017年3月2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不违反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勐腊县勐畅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45806.50元,并支付以445806.5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3月2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0元,由被告玉溪市佑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 判 长  张 敏

审 判 员  玉金罕

人民陪审员  白正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