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1181执1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剑池街道剑池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81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60900元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0‰自2018年2月16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借款160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执行申请费2313.5元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控制被执行人***。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181执14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