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财保58号
申请人:***,男,1971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剑池街道剑池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29100110L。
法定代表人:陶晶,该公司总经理。
***与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1日作出(2021)渝0102执保7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与担保人黄坤淑(女,公民身份号码51××21)共有的位于涪陵区X号房产(产权证号:XXX)。***于2022年0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因***已撤回对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获本院裁定准许,本院经询问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解除担保财产的意见,其表示同意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同意解除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故对***的解除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2021)渝0102执保754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人***与担保人黄坤淑(女,公民身份号码51××21)共有的位于涪陵区X号房产(产权证号:XXX)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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