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财保2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剑池街道剑池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29100110L。
法定代表人:陶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诉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刘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渝0102执保7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保全人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300000元[涪陵区S102线巴南界(鹅公堡)至增福段公路改建工程]。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已撤回对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刘洋的起诉,本院作出(2021)渝0102民初734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故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本院(2021)渝0102执保7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保全人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涪陵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工程款300000元[涪陵区S102线巴南界(鹅公堡)至增福段公路改建工程]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文 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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