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7345号
原告:***,男,1971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29100110L,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剑池街道剑池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陶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垒,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路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2元,减半收取28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强善
书记员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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