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丽景民初字第0046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被告浙江振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振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尤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