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6民初5140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2865485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信阳市
被告河南兴淮酒业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6830641G
法定代表人高晶,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潢川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与被告河南兴淮酒业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