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03民初491号
原告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局。
住所地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圆通东路。
法定代表人:艾彩霞,系示范区财政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勃,系示范区财政局职工。
郝苗,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工业园摩云路。
法定代表人:郭争,系执行董事。
原告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局与被告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卢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