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1民初403号
原告: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688882493。住所地: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工摩云路。
法定代表:尉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被告:**,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