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11民初5657号
原告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工业园摩云路。
法定代表人:郭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豪泽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李村大街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诉洛阳豪泽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18元,减半收取5509元,由原告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