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03财保23号
申请人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郭争,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南广林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申请人***之锦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
法定代表人闫丽,总经理。
申请人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之锦商贸有限公司的人民币315000元。申请人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315000元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法冻结被申请人***之锦商贸有限公司的人民币31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095元,由申请人三门峡西北联鑫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