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执49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紫荆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3185226X。
法定代表人:刘军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181776539847
法定代表人:康现鹏。
被执行人:邵晓卫,男,1971年09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李保卿,男,1963年08月1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邵建锋,男,1973年12月0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康现鹏,男,1972年11月1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邵晓卫、李保卿、邵建锋、康现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81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邵晓卫、李保卿、邵建锋、康现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00000元及利息。因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邵晓卫、李保卿、邵建锋、康现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
1、查明被执行人邵晓卫、邵建锋、李保卿名下银行账户共有5326元存款,已冻结、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2、在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李保卿名下有豫A×××××号思迪牌汽车一辆和豫A×××××号川铃牌摩托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控制,申请人执行人不要求查封。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邵晓卫、李保卿、邵建锋、康现鹏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信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5326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邵晓卫、李保卿、邵建锋、康现鹏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小雨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