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恢2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涧**中州西路**院**。
法定代表人:年永安。
被执行人:郑州***种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芝田工业园区永定西路**
法定代表人:邵建锋。
被执行人:巩义市通达铝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北寺村
法定代表人:邵建锋。
被执行人: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芝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康现鹏。
被执行人:河南众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开发区纬二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
被执行人:邵建锋,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马会娜,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种焊材有限公司、巩义市通达铝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河南众诚铝业有限公司、邵建锋、马会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1月1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2020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有少量余额已被我院依法冻结,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2020年8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名下有位于巩义市××路西侧××楼××房产、××名下××工区××中路与玻璃厂路交叉口东南角天××大厦××房产,上述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2020年8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2021年1月1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走访,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元,尚余**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翔云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宋怀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付亚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