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05执恢2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中州西路**院**。
被执行人河南众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开发区纬二路东段
被执行人河南腾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新3**国道清西路段北侧
被执行人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芝田镇(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孙建成,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赵灵鸽,女,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王永顺,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李晓丽,女,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王少坡,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王文伟,男,汉族,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邹广亚申请执行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众诚铝业有限公司、河南腾达铝业有限公司、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孙建成、赵灵鸽、王永顺、李晓丽、王少坡、***、王文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众诚铝业有限公司、河南腾达铝业有限公司、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孙建成、赵灵鸽、王永顺、李晓丽、王少坡、***、王文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邹广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提起网络查控,股票、证券、财付通等互联网财富。本院已通过洛阳市民之家启动财产现场调查程序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赵灵鸽名下有一套房产,已做评估拍卖,拍卖款已退还申请人。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且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
五、本院已依法向申请人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
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时,本院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晓礼
审判员 刘红坡
审判员 王翔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