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执恢53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住所地:巩义市人民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967771059。
负责人:李军。
被执行人:郑州***种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芝田工业园区永定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7514484-3。
法定代表人:邵建锋。
被执行人:河南众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开发区纬二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7694796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芝田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653984-7。
法定代表人:康现鹏。
被执行人:邵建锋,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马会娜,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康现鹏,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被执行人:赵振清,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本院在执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行申请执行郑州***种焊材有限公司、河南众诚铝业有限公司、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邵建锋、马会娜、***、康现鹏、赵振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种焊材有限公司、河南众诚铝业有限公司、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邵建锋、马会娜、***、康现鹏、赵振清在金融单位的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银行账户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小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