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执10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76539847H。
法定代表人:康现鹏。
本院在执行***与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查明,本院2020年4月28日以(2020)豫0181民初12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在襄城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账户上的货款1463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在襄城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账户上的货款14639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