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

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622执1009号之一
申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川汇区建设路东段城德华府小区9号3单元106室。
被执行人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巩义市芝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康现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向银行系统查询存款,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向不动产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2、2019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3、2019年7月1日,划拨被执行人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19年7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2019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向银行系统查询存款,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向不动产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5、2020年2月21日,对被执行人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向银行系统查询存款,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向不动产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6、2020年4月13日,向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7、2020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向银行系统查询存款,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向不动产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8、2020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法院各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军平
审判员  刘龙飞
审判员  王改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