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

某某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某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执5842号
申请执行人:***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嵩山路115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94881868P。
法定代表人:董琢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市**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长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67843804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76539847H
法定代表人:康现鹏。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魏林峰,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在执行***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魏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巩义市宇恒塑胶有限公司、***、魏林峰在金融单位的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小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