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鹏管道有限公司

汝南县金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金鹏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27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高速公路南5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054701179C。
法定代表人:邓明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554221307M。
法定代表人:朱慧星,总经理。
汝南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727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汝南县**商品混凝土撤回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八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727执209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有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履行的部分应予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海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