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鹏管道有限公司

河南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金鹏管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7民初3814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汝宁镇古城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9PAA52(3-3)。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慧,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554221307M。
法定代表人:朱慧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景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受理了原河南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管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因被告提出反诉,双方争议较大,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海波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姚二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乔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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