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7民初4961号
原告:**,男,1983年07月0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家齐,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554221307M。
法定代表人:朱彗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景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永义,男,汉族,约40岁,住河南省汝南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管道有限公司、陶永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管道有限公司、陶永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红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乔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