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鹏管道有限公司

河南**管道有限公司、河南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7民初3233号
原告:河南**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554221307M。
法定代表人:朱慧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景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汝宁镇古城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9PAA52(3-3)。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慧,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受理了原告河南**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管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河南**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