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鹏管道有限公司

河南**管道有限公司、汝南县东方假日酒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7民初4172号
原告:河南**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554221307M。
法定代表人:朱慧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景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
被告:汝南县东方假日酒店,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清华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3448877686.
法定代表人:袁秋平。
被告:冯灿灿,女,1990年6月10日生,回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被告:***,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原告河南**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南县东方假日酒店、冯灿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管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南**管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管道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林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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