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7民初4726号
原告:河南**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554221307M。
法定代表人:朱慧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景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贸易广场17号楼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5201449XA。
法定代表人:刘永华,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9月11日出生,住汝南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慧,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受理了原告河南**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因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海波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姚二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乔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