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727民初2425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河南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