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兴旺塑胶有限公司

河南远航精工科贸有限公司、巩义市兴旺塑胶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5财保35号
申请人:河南远航精工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城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4039CN3G。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来应,本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巩义市兴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柏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522895058。
法定代表人:孙水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亚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4KHDX6G。
法定代表人:孙永刚,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远航精工科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0元(开户行: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郭镇支行,账号00×××12;开户行: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郭镇支行,账号00×××69)。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0元(巩义市兴旺塑胶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郭镇支行,账号00×××12;河南亚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郭镇支行,账号00×××69)(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