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28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巩义市兴旺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柏漫村。
法定代表人:孙水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伟,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双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远航精工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城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来应,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巩义市兴旺塑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远航精工科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8民终3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巩义市兴旺塑胶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巩义市兴旺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准许巩义市兴旺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海娟
审判员 焦新慧
审判员 庞宝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培红
书记员吴碧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