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衢民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化县凯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青山头。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开化县凯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案件受理及缴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89元。上诉人***未按指定的日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确定上诉人****缴纳的上诉费用为3056元,而上诉人****缴纳1089元,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根据***提供的地址向***送达补缴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苏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补缴上诉费用1967元。上诉人**苏未按指定的日期补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方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