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凯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开化县凯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824民初1236号
原告:开化县凯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青山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57094707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国强,系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开化县凯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养护公司)为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代为支付的执行款194430.85元;二、赔偿执行费7606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化县凯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苏起诉凯通养护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衢开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本案原告凯通养护公司需赔偿**苏各项损失共计237035.71元,本案被告***还需赔偿**苏各项损失194430.85元,凯通养护公司与***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后经开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原告凯通养护公司代被告***向**苏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187430.85元,并因此缴纳了执行费2711元。
本院认为,原告凯通养护公司、被告***在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衢开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凯通养护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人,赔偿了自己相应的份额外代被告***支付了赔偿款,有权向被告***追偿代偿款项以及因为代偿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代偿金额应为187430.85元,执行费应为271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开化县凯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为期代偿的赔偿款187430.85元以及因此产生的执行费2711元,合计190141.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31元,减半收取2165.5元,由被告***负担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吾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