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824民初102号
原告:开化县凯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青山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57094707B。
法定代表人:汪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前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雨薇,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现住开化县。
原告凯通公司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在(2020)浙0824民初3113号案子中赔偿给陈田英的各项损失102527元和诉讼费1175.27元,共计103702.2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5日,被告驾驶无牌照农用三轮车在开化县××镇××村路段碰撞原告雇佣从事路边绿化树刷树的陈田英,造成陈田英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没有依法赔偿陈田英的全部损失。2020年11月,陈田英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开化法院,法院判决原告作为雇主赔偿陈田英各项损失102527元和承担诉讼费1175.27元,共计103702.27元。原告认为,雇主赔偿雇员在劳务活动中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的询问笔录复印件、(2020)浙0824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法院票据复印件、户籍信息以及法人营业执照等。
被告***承认原告凯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且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表示自己目前经济条件差,无力还款。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承认原告凯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凯通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驾车未确保安全碰撞陈田英,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赔偿陈田英的全部合理损失。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原告凯通公司在已赔偿陈田英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向被告***追偿,对原告凯通公司要求被告***偿还赔偿款102527元和诉讼费1175.27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开化县凯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103702.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3.5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胡燕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毛思佳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