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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702民初10号 原告:***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经济开发区18号-0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10MABKXM5J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奎屯团结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 原告***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汇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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