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终155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禾润众诚城市市容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号2幢1楼。
法定代表人:刘珏,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成都禾润众诚城市市容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受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旭东
审判员 范艾玓
审判员 冯 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沁蔚